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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海岩塑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保发,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海岩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红,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海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省海岩塑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纠纷为口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在收货地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4月16日,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海岩塑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法院裁决。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省海岩塑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