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洪涛诉景振军、丁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涛,景振军,丁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洪涛,男,1976年2月29日生,回族,个体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景振军,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系双辽市东明镇中心校教师,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丁大勇,男,1974年4月3日生,系双辽市东明镇中心校教师,住双辽市。洪涛诉景振军、丁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景振军偿还洪涛欠款40,000.00元及利息,丁大勇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景振军、丁大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景振军系东明镇中心校教师,有月工资可供执行。现已依法对其工资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