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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核稿人: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周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罗某,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朱村街山角村泽田30号。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10052813。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中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