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核稿人: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周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罗某,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朱村街山角村泽田30号。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10052813。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中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