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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春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高春,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保华,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