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亮与安徽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亮;安徽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王亮,住河北省,系献县蒙发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敏杰。被告安徽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政,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安徽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4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常玉炼审判员孙立政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