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长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虹,贾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朱长虹。被执行人:贾云德。本院在执行朱长虹与贾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贾云德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奔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俊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