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由原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