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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开云土地承包经营户、李登华土地承包经营户等与张云峰、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云土地承包经营户,李登华土地承包经营户,吴长元土地承包经营户,吴长银土地承包经营户,吴长春土地承包经营户,吴长兵土地承包经营户,鲁业生土地承包经营户,吴庆安土地承包经营户,吴同春土地承包经营户,王先翠土地承包经营户,吴玉继土地承包经营户,吴玉良土地承包经营户,吴玉柱土地承包经营户,XX土地承包经营户,王开掌土地承包经营户,王开堂土地承包经营户,王开锦土地承包经营户,吴长桐土地承包经营户,张云峰,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51号原告:王开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开云,男,194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李登华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李登华,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长元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长元,男,1954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长银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长银,男,194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长春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长春,男,193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长兵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兵,男,193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鲁业生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鲁业生,男,1939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庆安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庆安,男,1947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同春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同春,男,1941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王先翠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先翠。代表人:,1950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玉继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玉继,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玉良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玉良,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玉柱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玉柱,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XX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XX,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王开掌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开掌,男,1942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王开堂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开堂,男,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王开锦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开锦,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长桐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长桐,男、1957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琳,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斌,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峰,农民。被告: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18户与被告张云峰、被告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18户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18户对被告张云峰、被告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18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