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孔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孔某,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朱某,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邵 秋人民陪审员 郑义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心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