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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孔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孔某,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朱某,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邵 秋人民陪审员  郑义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心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