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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环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潘荣,黄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韦潘荣,男。被执行人黄春敏,女。申请执行人韦潘荣与被执行人黄春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春敏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潘荣与被执行人黄春敏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覃善作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