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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新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