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新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