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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金华日报社、金华市金报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金华日报社,金华市金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8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金华日报社。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金华市金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委托代理人:金学锋,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日报社、金华市金报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日报社、金华市金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良军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庾寒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