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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与杨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德强。委托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舟,男,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身份证号码:×××0163。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573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