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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李永增杨雪娟刘炼品杨征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庞国荣。委托代理人李伯安、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增,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杨雪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炼品,住广东省大埔县。被告杨征轩,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9元,财产保全费463.11元,诉讼费用合计91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