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航联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航联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西安航联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科路一号东兴科技大厦13-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真真,女,该公司职工。申请人西安航联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是EB/0100032663,票面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为西安航联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兴庆路支行营业室,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4日,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西安航联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航联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