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立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玉林,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玉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上诉人崔玉林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崔玉林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相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