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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丁某,航天三院后勤集团职员。委托代理人栗月芳,女。系丁某之母。被告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高进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