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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玉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超。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坦克,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玉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玉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一、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