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易竹枚与李晓伟、黄建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竹枚,李晓伟,黄建斌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易竹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云。被告:李晓伟。被告:黄建斌。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长江。我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竹枚诉被告李晓伟、黄建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竹枚于2013年4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竹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竹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