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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李效建、狄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李效建,狄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26号原告:陈德明。被告:李效建。被告:狄秋英。原告陈德明诉被告李效建、狄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效建、狄秋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明起诉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被告李效建、狄秋英借原告现金1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款项10万元人民币。被告李效建、狄秋英未答辩。审理查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被告李效建、狄秋英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凭,业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明与被告李效建、狄秋英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李效建、狄秋英应当向原告偿还10万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李效建、狄秋英偿还原告陈德明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效建、狄秋英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2300元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