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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席宪宪诉朱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宪宪,朱维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席宪宪,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公良,男,59岁,汉族,农民。被告朱维东,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宪宪与被告朱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席宪宪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