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民二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政诉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二初字第835号原告李政,男,39岁,汉族。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