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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胡朝月与汪国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71号原告:胡朝月。被告:汪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月与被告汪国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朝月撤回对被告汪国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朝月负担。审判员  晋圣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