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廖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