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东芬与贾小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东芬;贾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张东芬,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贾小峰,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芬诉被告贾小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东芬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新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