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翰与被执行人李伟超、李烛辉、李培庆遗产应继承份额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翰,李伟超,李烛辉,李培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56-3号申请执行人:李培翰被执行人:李伟超被执行人:李烛辉被执行人:李培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翰与被执行人李伟超、李烛辉、李培庆遗产应继承份额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