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8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解振平与杨小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振平,杨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885-1号申请执行人解振平,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小龙,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署名为于右任“传家有道惟存厚,处事无奇但率真”的草书七言联字幅一付和赵振川的《高原之秋》画一幅。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返还交付了署名为于右任“传家有道惟存厚,处事无奇但率真”的草书七言联字幅一付,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