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肥乡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肥乡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肥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王江涛。委托代理人周振江。被告肥乡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樊均平,负责人。本院2013年1月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史小领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小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