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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华誉优钢(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誉优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华誉优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火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孙继民,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委托代理人姜继平,该公司十一项目部负责人。华誉优钢(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