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15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希茂与曲绍亮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魏文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150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魏文晓,女,汉族,农民,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龙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龙丰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文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文晓在2013年4月16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文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文晓在银行存款8282.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