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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钟明利与陈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利,陈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钟明利。委托代理人臧传波,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利与被告陈龙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钟明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