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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61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合肥市齐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61原告合肥市齐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其会,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齐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齐力工业设备有心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3元,减半收取9426.2元,由原告负担。陪审员  张志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