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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孟典与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典,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王孟典,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孟典与被执行人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孟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