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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管华林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云刚土地承包经营户等与张云峰、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华林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云刚土地承包经营户,管海章土地承包经营户,管锦柱土地承包经营户,叶圣龙土地承包经营户,叶启连土地承包经营户,叶启贵土地承包经营户,管锦龙土地承包经营户,胡子明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户,钟世海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万兵土地承包经营户,管恒庆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万云土地承包经营户,叶圣才土地承包经营户,蔡善艮土地承包经营户,叶圣艮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万山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万毕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万友土地承包经营户,管恒康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万平土地承包经营户,管华保土地承包经营户,胡云江土地承包经营户,张乐芳土地承包经营户,管福章土地承包经营户,管华炯土地承包经营户,管荣章土地承包经营户,管恒竹土地承包经营户,钟世龙土地承包经营户,胡子凤土地承包经营户,蔡传辉土地承包经营户,钟世金土地承包经营户,张云峰,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管华林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华林,男,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云刚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云刚,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海章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海章,男,195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锦柱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锦柱,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叶圣龙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叶圣龙,男,1945年10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叶启连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叶启连,男,1967年0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叶启贵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叶启贵,男,1970年0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锦龙土地承包经营户。管锦龙,男,1970年0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子明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户,胡子明,男,1964年12月0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钟世海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钟世海,男,1967年0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万兵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万兵,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恒庆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恒庆,男,1968年02月0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万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万云,男,1950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叶圣才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叶圣才,男,1931年11月0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蔡善艮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蔡善艮,男,1941年10月0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叶圣艮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叶圣艮,男,193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万山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万山,男,1963年10月0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万毕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万毕,男,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万友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万友,男,1947年12月0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土地承包经营户原告:管恒康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恒康,男,1924年0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万平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万平,男,1954年0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华保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华保,男,1956年10月0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云江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云江,男,1962年08月0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张乐芳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张乐芳,194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福章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福章,男,1948年0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华炯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华炯,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荣章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荣章,男,1927年0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管恒竹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管恒竹,男,1971年0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钟世龙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钟世龙,男,1962年0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子凤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子凤,男,1965年0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蔡传辉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蔡传辉,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钟世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钟世金,男,1972年08月0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管华林土地承包经营户等33户诉讼代表人:管华林,男,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琳,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斌,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华林土地承包经营户等33户与被告张云峰、被告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华林土地承包经营户等33户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华林土地承包经营户等33户对被告张云峰、被告合肥市肥东县安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华林土地承包经营户等33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