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诉被告西安市双业网络工程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西安市双业网络工程技术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李斌,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109号。被告西安市双业网络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鑫盛大厦B1004室。原告李斌诉被告西安市双业网络工程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承担。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