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舒萍与合肥皓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舒萍,合肥皓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19-3号原告:陈舒萍,女,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张秀友,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皓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鼎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舒萍与被告合肥皓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舒萍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舒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舒萍撤回对合肥皓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81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陈舒萍负担。审判员 魏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