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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唐祖庆与李朝明、唐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庆,李朝明,唐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600号原告:唐祖庆,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征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明,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李福生,男,1961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李朝明父亲。被告:唐婷,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唐祖庆诉被告李朝明、唐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真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祖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征强、被告李朝明的委托代理人李福生、被告唐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祖庆诉称:李朝明系其女婿。2012年初,李朝明因购买船舶需资金向其借款。2012年9月24日,其向亲戚借款10万元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转借给李朝明,李朝明于2013年1月25日向其出具欠条,当日,其又通过现金的形式借款5000元给李朝明。2013年3月16日,经李朝明电话请求,其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再次借款1万元给李朝明。2014年1月30日,李朝明在其处第四次以现金方式借款3万元。后其向李朝明催要上述借款,李朝明均拒绝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朝明归还借款14.5万元及银行汇款手续费50元。唐祖庆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证明唐祖庆的身份情况;2、欠条、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各两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李朝明向唐祖庆借款11.5万元的事实。李朝明辩称:由其出具欠条的借款金额其认可,未出具欠条的金额其不予认可,故其认可向唐祖庆借款10.5万元,其已于2013年下半年归还5万元,现只欠唐祖庆借款5.5万元。2013年3月16日唐祖庆通过汇款借予其的1万元,其已经归还,什么时间归还的不清楚了。对于认可的部分,挣了钱其会向唐祖庆归还。唐婷辩称:唐祖庆所述属实。2013年3月,其打电话给其父亲唐祖庆说船上现在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借款1万元,唐祖庆当时通过汇款方式将1万元借给李朝明。2014年1月30日中午,唐祖庆与李朝明和其一起到银行将3万元存款交给李朝明。其认可欠唐祖庆借款14.5万元及银行汇款手续费50元,如果不能归还借款,其愿意处理家庭共同财产归还债务。李朝明、唐婷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李朝明对唐祖庆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只欠唐祖庆10.5万元,且已经归还了5万元,余欠5.5万元。唐婷对唐祖庆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对唐祖庆提交的证据1、2的“三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李朝明辩称只欠唐祖庆借款5.5万元的质证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李朝明与唐婷系夫妻关系,唐祖庆与李朝明系翁婿关系。2012年9月24日,唐祖庆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借款10万元给李朝明用于资金周转。2013年1月25日,李朝明向唐祖庆出具欠条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内容为“欠条借唐祖庆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李朝明2013年1月25日”。同日,李朝明向唐祖庆另行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借唐祖庆人民币五千元5000元整李朝明2013年1月25日”。2013年3月16日,应唐婷的电话请求,唐祖庆借款1万元给李朝明用于资金周转,并通过银行汇至李朝明开设的账户。2014年2月2日,唐婷、李朝明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并分居生活。后唐祖庆向李朝明催要借款,李朝明未归还上述借款。2014年2月12日,唐祖庆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朝明归还借款。2014年2月20日,李朝明以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唐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唐婷为本案共同被告,以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通知唐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李朝明因其资金周转需要向唐祖庆借款11.5万元,其中10.5万元李朝明出具了欠条予以认可,另1万元有银行业务回单及李朝明的陈述为凭,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认定的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唐祖庆催要后,李朝明未能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唐祖庆该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唐祖庆诉称其于2014年1月30日借予李朝明现金3万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李朝明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唐婷与唐祖庆系父女关系,唐婷、李朝明现因家庭矛盾致感情不合,本案中唐婷承认其与李朝明于2014年1月30日向唐祖庆借款3万元的意见,不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效果,亦不能以此作为判定该债权债务存在并要求李朝明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故对唐祖庆要求李朝明归还该部分借款3万元的诉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产生争议后损失的计算方式,唐祖庆诉请李朝明返还其于2013年3月16日通过银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5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李朝明辩称其已归还5万元,尚欠5.5万元的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上述债务,债权人唐祖庆未主张由唐婷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该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在李朝明和唐婷之间如何承担属婚姻家庭纠纷的范围,若存在争议,应另行解决。故李朝明要求在本案中确认上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唐祖庆借款11.5万元;二、驳回原告唐祖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1600.5元,由原告唐祖庆负担300元,由被告李朝明负担13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真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小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