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戴国存侵害商标权纠纷2013知民终2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国存,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国存:男,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雷州市,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国存鞋店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邱宏润,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婧倩,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戴国存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058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戴国存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国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