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利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利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邯郸市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用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祥。被告田利岗,农民。原告邯郸市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利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红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