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吴晓勇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