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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吴晓勇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