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立民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思维新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思维新科能源有限公司,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思维新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董事长。上诉人河南思维新科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河南思维新科能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相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