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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607号罪犯刘文,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吴起县,因职务侵占罪经定边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以(2011)定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刑无,刑期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刘文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文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觉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特别是在缝纫车间机工岗位能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获得计分考核成绩八个积极,单项奖励五十六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