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苏玉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长起贸易有限公司,苏玉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州长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兴,总经理。被执行人苏玉魁,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玉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贷款789385.3元及利息,诉讼费9506元、执行费103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玉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9280.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重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