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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敏与蔡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蔡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806号原告张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云峰。被告蔡德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继伟、张盈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蔡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黄其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