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东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杭州东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鸣。被告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贤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330元,合计人民币8040元,由原告杭州东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许钟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方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