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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四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北京桥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桥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桥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天华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贾庵道。法定代表人田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占勇,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桥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上诉人北京桥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