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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定强与林儒良、黄凤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刘定强,曾用名刘来益,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曾庆波,广东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儒良,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凤思,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刘定强与被执行人林儒良、黄凤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63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用。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黄凤思有房产被本院另案[(2003)阳城法执字第178号]查封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3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