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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丽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刘丽,女。被告刘兵,男。原告刘丽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该款原告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现被告避而不见,连原告电话都不接,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000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和诉前保全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说我欠其250000元不事实,目前我大约只欠原告8万元左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于2011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张90000元的借条,2011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一张100000元的借条,2012年元月3日与原告达成一份40000元的车辆抵押借款协议,2012年元月31日向原告出具一张20000元的借条,上述借款中,被告2011年12月15日虽出具了90000元借条,但实际只借款50000元,2012年元月3日虽出具了40000元借条,但实际只借款3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4张借据,并承认上述借款现被告只欠160000元,被告对其向原告出具4张借据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上述借款现只欠8万元左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关于借款所欠数额,除原告自认只欠160000元的事实外,被告辩称现只欠原告借款8万元左右,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兵给付原告刘丽借款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前保全费1270元,合计3795元,由被告刘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窦本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