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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裁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裁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东艳,盘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裁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全东艳,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灵川镇政府宿舍。被执行人:盘周兵,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江岸美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东艳与被执行人盘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全东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周兵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黎爱志代理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艳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