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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孝柱与王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80号原告:郑孝柱。被告:王晓龙。原告郑孝柱与被告王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孝柱、被告王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原告郑孝柱与被告王晓龙是亲戚关系。2011年5月30日急需用钱,被告到原告家借25万元。说利息1分,用钱半年。后多次上门去要,至今未给。故请求被告王晓龙一次性还清借款25万元。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钱是我借的,这个钱是因为购房纠纷,那个钱执行过来,我就积极还款。可以从我工资留点生活费,其他用于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被告王晓龙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被告王晓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晓龙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晓龙作为债务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王晓龙偿还借款2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郑孝柱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张 苑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更多数据: